销售添加明令禁止使用物质的豆芽 儋州那大一蔬菜摊被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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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1月15日消息(记者 蒙健)近日,因销售的豆芽中被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儋州那大邢秋桂蔬菜摊被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销售添加明令禁止使用物质的豆芽 儋州那大一蔬菜摊被立案查处
(图侵删)

据介绍,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有关要求,2023年10月23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儋州市那大红旗市场一楼蔬菜行十五行2号的儋州邢秋桂蔬菜摊经营的豆芽(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3日)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可能是由于生产者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那大邢秋桂蔬菜摊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随后对该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豆芽(黄豆芽)在销售。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不合格的豆芽(黄豆芽)进行召回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儋州那大邢秋桂蔬菜摊于2023年10月23日从儋州那大大通路流动摊贩以3元/kg的价格购进黄豆芽6.5kg,在采购上述产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检验合格证明,而且未经检验就上架销售,货值金额为26元,违法所得2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儋州那大邢秋桂蔬菜摊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此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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