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兵)近日,黑龙江省司法厅与该省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或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应对全案进行审查、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审查结论和监督结果通报行政机关和同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受理并依法进行监督。(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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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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