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重要且常被提及的法律概念,但往往容易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我们常常见到一些已达退休年龄的人仍在工作,那么退休后继续工作,与单位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1年,59岁的马某入职某酒店,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相关合同,仅口头约定工作期限为两年。2023年9月,马某听说同事李某(37岁)离职后将某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马某遂在离职时亦将该酒店诉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该酒店赔偿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受理后,经法官耐心地对马某进行释法明理,最终马某明白了自己与李某的区别,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本案马某在入职被告某酒店时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马某与被告某酒店无法构成劳动关系,仅能构成劳务关系。马某提及的同事李某,入职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应认定李某与该酒店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入职时,该酒店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主动与李某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主张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得到支持。而本案原告马某与被告某酒店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故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得到支持。潇湘晨报综合中国法院网、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