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刷单、虚构营运收入主张停运损失成都一网约车司机因提供虚假证据被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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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子纯 通讯员 戴剑 李亚曦)网约车一个月仅运营4天,司机却主张当月营运流水超过1万元。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6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决定对提供虚假证据的网约车司机罚款2万元。

2023年6月,网约车司机彭某将卫某等6人分别诉至法院,称其在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相继与该6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车辆因维修而停运。彭某提供了每次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银行流水,要求卫某等6人共计赔偿15618元停运损失。

法院调查发现,2022年9月,彭某运营的车辆有26天在修理厂维修,但却主张当月营运流水超过1万元。庭审中,法官询问彭某其车辆营运4天收入是否能达到1万元时,彭某明确表示不能,但拒不说明营运流水产生原因并坚持诉请。后彭某亦未能按法院要求提供网约车平台出具的银行流水确认函、接单信息等证据,无法证明其银行流水为该车辆营运产生。经查,彭某车辆在停运期间仍存在大量订单,彭某到庭接受询问时承认,其在某平台通过刷单产生虚假订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交通事故主张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案件中,营运流水是反映车辆经营状况、认定受害方损失金额的关键证据。彭某通过刷单方式产生虚假订单、虚构营运收入,并依据虚假营运收入向6案被告主张权利,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利益。同时,彭某在庭审中将虚假流水作为证据出示且拒不如实说明情况,庭审后拒不提供佐证材料,属于提供虚假证据行为。其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蔑视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司法惩戒,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后彭某申请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目前,罚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张子纯,戴剑,李亚曦)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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